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莆政办〔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证会议质量,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的组织分工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由申请召开会议的市直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成员的提议,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交会议送审文稿及有关说明,在会前30日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送审文稿等会议文件须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原则同意并签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