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保护全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