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4.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2)违规建设港口泊位、桥梁,以及不具备生产作业要求且未通过验收的码头违规作业的;(3)内河和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4)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5)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莆田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开发利用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公安局、莆田电业局、质监局、林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莆田电业局、质监局、林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3)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6)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铁路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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