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

  按照本方案规定参保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照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确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统一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即20%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其中“超龄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费金额时,依据本人周岁年龄,每年长一周岁则缴费金额递减1200元,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及-3-以上人员的缴费金额统一递减18000元。按照本方案规定参保的远城区范围内“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统一按照中心城区同类人员缴费金额的80% 确定。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按照本方案规定参保缴费的“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年限及后续缴费年限均统一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律不再认定连续工龄及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大龄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在内)累计满15年时,可按照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超龄人员”在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依据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过渡期政策规定,统一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本方案规定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上述人员,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实施范围;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基金管理及统筹体制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按照统筹管理层次和属地管理原则,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统称中心城区)实行市级统筹运行及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统称远城区)实行区级统筹运行及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