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收入线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初审: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
(四)批准:公示后没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发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核准通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采取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侯及分房顺序。监察部门对分房过程实行监督。
对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通过房改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已达到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限价商品住房指导价。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体销售价格应当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得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