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限定套型面积)和控制销售价位(限定销售价格),并定向销售(限定销售对象)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为以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保障性住房技术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