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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律师协会及各州、地、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省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青海律师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按照省司法厅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省律师协会将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省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省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省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省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如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省律师协会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如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省律师协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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