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律师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于一月底之前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律师协会初审,没有成 立律师协会的地区及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报送省律师协会初审。
第十七条 各州、地、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律师执业情况及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意见后报省律师协会,统一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没有成立律师协会的地区及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律师协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