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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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