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准入制度。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报人应当签署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审核程序:
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10天。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同时做好相应调查核实、公示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核实情况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报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复审: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组织选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申请家庭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公示地点应当选在便于大众周知的地点。海口市和三亚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市三级公示,其它市、县予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市县二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
核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核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