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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 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决策机构:省和市、县及有关部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所辖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实施机构:省和市、县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事务机构(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与实施保障性住房具体项目的立项、可研、选址、报建、招标、建设、租售、运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的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保障性住房租售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坚持下列原则:分层保障,相互衔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等,编制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根据立项按期选址,市、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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