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
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