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相关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受托执收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管理办法,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及政策;
(三)对执收单位收缴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监督,保证非税收入的合法性;
(四)遵循方便、快捷和低成本原则征收非税收入,采用多种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五)审核、汇总市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执收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四)彩票公益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五)罚没收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据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征收非税收入。
第六条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各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各执收单位应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及其文件依据;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及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向缴款义务人足额执收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三)及时、完整、准确地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
(四)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定期与市财政局进行收入核对,每月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非税收入上月报表及执收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