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案。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将本辖区内经张榜公布并复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发放奖励金的方式对奖励对象实行奖励。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农村二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夫妇一次性现金奖励不少于12000元。
(二)女方上环的,自上环之月起每月给予每对夫妇不少于80元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
第六条 奖励金每年发放一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的管理和拨付;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奖励金的发放,以“直通车”的方式,通过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女方已年满40周岁且已上环的农村二女户,原则上不应取环再结扎,可与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并按季度查环,申请领取每月不少于80元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
第八条 奖励对象子女死亡而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不再生育的,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给予扶持优惠,通过多种方式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违法再生育或丧偶、离婚后再婚再生育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予以追回。未按季度参加查环的,停止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奖励金的发放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群众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奖励金由省和市县按比例承担。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财政分担比例为4∶6,与其它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6∶4,超标准部分由市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