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登记在本省的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夫妇。
本办法中的奖励对象为,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夫妇,即只生育2个女孩(含只生育3个女孩的少数民族农村夫妇。再婚夫妇及收养子女的夫妇,合并计算其子女数),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且落实结扎或上环节育措施的夫妇。女方采取上环措施的夫妇应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并且女方必须每季度到当地政府指定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查环一次。
奖励对象夫妻离婚的,奖励的受益方为落实节育措施的一方。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市县一次性现金奖励(含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二女户结扎夫妇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农村二女户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节育状况和身份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名单公示。
(三)复核确认。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奖励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并将复核确认的名单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