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青政办[201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切实发挥规划在村镇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更好地指导开展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省政府决定借鉴玉树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模式,成立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现将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能、工作方式、组织机构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能
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是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规划的总体协调指导机构,对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涉及的县域村庄体系规划、示范村村级规划、建设项目等进行审查和协调指导,其审查意见作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决策的依据。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协调审查县域村庄体系规划、示范村村级规划和主干道、重点旅游景区村庄规划及农牧区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推荐方案;
(二)对各地区的各类建筑风貌与风格进行评审,组织制定村庄建筑、景观与各类工程设计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
(三)依据规划,提出并下达有关设计任务的建议,对异地建设的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审核“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
(四)对规划涉及的住房建设,水、电、路、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及产业布局、建设项目等内容进行规划审查和方案优化调整;
(五)承担省政府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方式
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县域村庄体系规划、示范村村级规划、主干道和重点旅游景区村庄规划、建设项目设计推荐方案和施工建设等问题进行审查决策。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由各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对县域村庄体系规划、不同地区各类建筑的风貌与风格、示范村村庄建筑、景观,“千村建设、百村示范”村庄的村级规划和农牧区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推荐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千村”建设的村级规划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百村”建设的示范村规划、主干道和重点旅游景区村庄规划,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审,合格后提交相关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