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租赁政府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
(四)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入住。对于已登记的家庭,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采取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侯及分房顺序。监察部门对分房过程实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后组织配租。
第二十二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租赁合同应当注明住房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产权单位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