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信贷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动态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市、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国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