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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该审批表应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居住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

  (三)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贷明细清单;

  (六)借款人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失业证》,借款人已办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证》。

  第二年度及以后年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借款人只需提供上述(一)、(二)、(五)项资料。

  第六条 贴息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借款人申请、申报资料审核、社会公示、核准、贴息发放等程序办理。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的贴息申报月,贴息申请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于每年1月份持申请资料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审核。分支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初步拟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 

  (三)公示。分支机构将审核后的贴息对象、贴息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核准。分支机构将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等情况汇总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上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于每年的2月25日前汇总核准。

  (五)发放。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向其分支机构下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分支机构于3月末前一次性集中发放上年度的贷款贴息,受委托银行在接到款项的当天转入贴息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还贷银行账户。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列支。在上级主管部门未能明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分支机构贴息资金不足的,由公积金中心在全省统一调剂。

  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取消借款人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并由原承办的分支机构负责收回借款人已获得的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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