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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减轻住房贷款还贷压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是指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组合贷款,下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 贴息条件。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

  (二)属于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还行为;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

  1.借款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

  2.借款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四条 贴息额度。低保家庭购买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照借款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核定。其他借款人贴息额度按照借款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50%核定。年度最高贴息额为2200元,超过2200元的按2200元计发。

  第五条 贴息申请资料。借款人第一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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