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五)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确定进入受理国家或地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资助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
3.在我市实施即纳税关系在我市,且产业化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备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基本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24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8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同一项专利既在国内申请又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可以同时享受两种资助政策。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资助标准:
地理标志:1-3万元/件;
植物新品种权:2000元/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