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1. 各市财政每年视其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入新区建设和园区发展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园区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技改贴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考核奖励等。
2. 建立和健全新区、产业园区的自我发展机制,增强造血功能。在新区、园区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优先用于新区、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因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在其原有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按规定处置,所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可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发展的产业园区建设。
(三)完善信贷支持政策。
1. 建立银行与新区、产业园区经常性的协商联系机制。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争取信贷支持。协调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新区、产业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探索推广资产抵押、动产抵押等信贷担保方式,解决新区、园区发展资金困难问题。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2. 积极争取和利用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用于产业园区的发展。自治区支持工业企业、乡镇企业的资金要重点向产业园区内企业倾斜。有条件的园区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企业扶持发展基金,为入园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 各级政府可向新区、产业园区无偿划拨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资源代替直接资金拨付。鼓励新区、产业园区成立投资开发公司,具体运作筹集基金;支持新区、产业园区提供公共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和专业公司参与新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 鼓励各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根据新区、产业园区内不同企业的管理水平、负债比例、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银行、新区(园区)、企业”三方封闭运行的土地质押、资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加快建立担保体系,缓解新区、产业园区部分企业贷款难的矛盾。
5. 通过政府出资、对外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融资性担保体系。大力发展民营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新区、产业园区组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新区、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纳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完善创业投资进入、运作和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短期融资券,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积极推广BOT、PPP(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投资进行基础设施)、BT(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新型融资方式,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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