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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的意见


  6.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长江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负责辖区内各类违法、违章设施的调查、建档和拆除;负责自行纠正管辖范围内违规审批问题;完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对本辖区内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和整治任务。

  7.沿江各乡镇政府(街办)对发生在其辖区内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章设施负有及时发现、制止和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职责。积极组织力量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对违法、违章设施进行查处和拆除。要积极做好查处对象的说服教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市水利部门为本市长江河道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各相关辖市(区)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对沿江各类违法、违章设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四、查处措施与要求

  9.严格审批管理。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由省或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对已发生的违规审批事项,按照谁实施违规审批、谁负责自行纠正的原则,辖市(区)政府要督促所属违规审批部门,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自行纠正和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及做好善后工作。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辖区内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设施和违法、违章设施的巡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10.加强宣传教育。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长江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曝光,对执法部门查处和拆除违法、违章设施工作进行监督。

  11.坚决严肃查处。各辖市(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和非法占用行为,杜绝违规审批和行政不作为现象,所有违法、违章设施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

  12.加强监督指导。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协调、指导辖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沿江建设的监管。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办理立项、规划等行政审批,应征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使用权证审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有关证照审批及年检年审;口港部门要严格沿江码头建设审批发证;海事部门对不满足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码头、船舶不得办理进出港签证;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干扰和阻挠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设施查处、拆除行为,及时依法处罚鼓动、组织暴力抗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章码头经营行为;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不向违法、违章码头生产经营活动供电、供水、供气;各级法制、司法、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查处、拆除行动中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各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处违法、违章设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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