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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0〕3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长江防洪工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江岸滩是沿江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安全和岸线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是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沿江违法、违章建设时有发生,违法占用江滩种植、养殖,违法建设、非法经营问题较为突出。为保障长江河岸、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维护长江岸线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对象及范围

  1.根据相关法规,长江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江堤背水坡堤脚外不少于10米(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的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均属本次查处违法、违章区域范围。

  2.自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以来,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在上述范围内占用江岸、江滩、江堤和护堤地,违法、违章建设码头、货场或其它建(构)筑物,或违法、违章建设种、养植场,均属查处对象。

  二、查处目标和任务

  3.查处目标:加强对本市长江防洪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确保沿江防洪安全;整治和拆除违法、违章设施,强化沿江河道管理规范秩序;统一规划,保障长江岸线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4.查处任务:今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4月底前完成违法设施查处计划的编制和准备工作;5月底前完成违规审批责任部门自行纠正及善后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和整治任务,并建立和落实合法长效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三、主要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5.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查处和拆除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沿江违法、违章设施的查处行动,确保按期整治和拆除沿江违法、违章设施,负责对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后的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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