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病床的,每设一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免疫接种门诊的,适当增加房屋面积(40平方米以上)。
(二)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和少量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当地居民有需求的,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基本设备
(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300mA 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快速血糖自动测定仪、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设备。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等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五、科室设置
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科室:
(一)预防保健科室:应设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室、健康教育室、免疫接种门诊等。
(二)临床科室:应设急诊室、全科诊疗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输液室、日间病房、治疗室、处置室等。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应设X光室、检验室、B超室、药房、消毒供应间等。
六、人员配备
(一)至少配备9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