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0〕30号)
市政府各部门:
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
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
“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拟定上报。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
“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
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能进行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对部门现有职责逐一梳理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能原则上与省政府对口部门相对应,同时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职能的承接工作。通过制定和完善“三定”规定,切实把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