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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0〕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根据《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制度的制定和年度收支总体计划草案的编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年度具体使用计划;根据审批同意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基金)拨付、清算、结余结转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资金收支活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受理、汇总项目申请,会商财政部门提出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已批准的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完工项目验收;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实施自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科学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基金)年度支出计划

  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年初必须制订全年使用支出计划,并留有余地。在资金使用方向上,注重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真正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

  专项资金(基金)年度支出计划一经确定,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对于部分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来源于非税财力的,原则上纳入下年专项资金(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当年不追加;确需追加的,统一由财政部门在10月份根据非税收入资金到位情况,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提交市人大审查通过。

  三、严格规范专项资金(基金)报批程序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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