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选择异地(城区)安置的被拆迁户,应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原安排拟使用的宅基地,应缴回村集体,并严禁再返乡自建住宅,一经发现予以强制拆除。
4.安置房房价标准:①安置房房价及增购价由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因安置户型结构原因,剩余安置面积的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
5. 安置房规格、安置房安排办法:由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另行制订并公布执行。
6. 异地(城区)套房产权置换安置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7.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款相互抵扣办法,差价在安置房款结算时互补。
(三)统一规划安排、被征迁户集中自建(联建)方式
由征迁人统一安排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征迁人集中自建(联建)。
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
1.分户规定:非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的户业主和不同一家庭业主不能合并或分户更名。被拆迁户户主的认定标准,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及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一人多证的按一户认定。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②被拆迁前已经结婚未分户或已达晚婚年龄未结婚的,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按分户享受优惠政策(含父辈但不含祖辈),但必须提供分家析产作为依据。
③被拆迁人借房屋拆迁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房分户或户籍分户所产生的新增户,不予认定。
2.集中自建(联建)安置占地规模:集中自建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建筑占地分为60㎡、80㎡、100㎡(以规划设计为准)三种规模面积。
3.集中自建(联建)安置方式
采取“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
①拆迁合法的房产,建筑占地面积50㎡以下原则上不安排安置地,但经证实在该村没有其他住宅的、建筑占地面积50㎡-60㎡的安置面积为6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61㎡- 80㎡的安置面积为8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80㎡以上的安置面积为100㎡。在本村内另有住宅且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不予安排自建。
②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份按250元/㎡安置价收费;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多于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的,多余的部分由征迁人按250元/㎡给予经济补偿。
③安置用地按规划分摊的房前屋后埕地、杂地等应摊的公共用地(不包括主干道用地)按85元/㎡收取开发成本费。
④征迁人只负责对被征迁人的水、电立户实行等量替换(同使用性质、同数量、同容量替换),民用改商用及增容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集中自建小区的配套由安置户自行负责。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原水、电立户按现行立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 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套房产权置换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的期限为24个月;实行被征迁人自建(联建)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计至供地放样之日止,另加自建期限12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的办法。
(三)征迁人应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限安置的部分按双倍标准支付。同时应按住宅、办公、仓储用房每次4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5元/㎡的标准计发予被征迁人往、返各一次的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拆迁特殊房屋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区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原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超面积部分税费由被征迁人承担;权属来源不清的,拆迁之前由征迁人负责牵头,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予以认定,其认定资料连同拆迁协议书作为安置房办理“两证”的权源证件,超过部分税费由被征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实际情况,对能按期自行拆除并签订协议的,地上建筑物给予适当的补偿,其中砖木结构的给予100元/㎡补偿、砖混结构的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凡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加层和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新开办工商企业;
5.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五条 被拆迁的房屋由征迁人组织统一拆除,被征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三杆两缆”(电力、电信、广播、地下电缆、光缆)应在规定的征地拆迁期限内,由各自所属部门自行迁移,其补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附表十)。
第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原件。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拆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另外,被征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天签约的按拆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补偿费加奖5%,第二天签约的加奖3%,第三天签约的加奖1%,奖励金与补偿费同时计算。
(二)被征迁人按时交房的,按拆迁房屋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同时在规定征迁时限内每提前一天交房的,按房屋补偿费的2 ‰另行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房屋补偿费的5%。交房时间以交出钥匙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沿线涉及饮水设施、排洪灌溉沟渠、水库山塘、名贵树木古树的移植、宫庙、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构造物,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审核后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仙游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拟定期限内,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