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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10修改)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中水水质标准

编 号

项    目

标      准

1

色度不超过40度

2

无不快感觉

3

PH

6.5-9.0

4

悬浮物

不超过10毫克/升

5

生化需氧量(五天20℃)

不超过10毫克/升

6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不超过50毫克/升

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不超过2毫克/升

8

细菌总数

1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

9

总大肠菌群

1升水中不超过3个

10

游离余氯

管网末端不低于0.2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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