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努力解决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现象的发生,兴办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的审批,必须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在城市居民住小区内,新办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必须设置净化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排气筒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排气筒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三)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域内兴办娱乐场所的,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等服务企业。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设置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依法进行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现有餐饮业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应及时补办。
三、新上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