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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2010〕39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和明确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的报告》(苏高法[2009]78号)收悉,现就完善我省人民法院收费管理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部分民事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

  我省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两年多来,对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工作的正常开展,现重新审核确定部分省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收费标准为:

  1、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每件8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4、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4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

  5、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

  二、关于明确检索费、复制费的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等规定,明确我省人民法院有关收费执行下列规定:

  人民法院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已审结归档案件中法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审判公开信息(以下同口径),包括在法院设置的公共阅卷室提供搜索、查询、调阅、编辑案件卷宗档案材料,通过纸张复(印)制或光(磁)盘复制等服务。其收取检索费、复制费的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301号、苏财综[2008]72号)及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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