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制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人群年龄、构成,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
(二)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桥梁、水域、山体、窄路等部位的安全性;
(三)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四)临时搭建设施、座位摆放安全程度;
(五)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
(六)天气及其它因素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 承办者制定的活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包括:
(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水域、山体、窄路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入场人员、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措施;
(四)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五)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六)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七)广播疏导宣传方案及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九条 承办者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应急组织和应急人员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程序等。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安排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从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雇用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工作,雇用的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
第十二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活动参加人数2%的比例,配备安全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为大型活动安全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