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的通知
(赣测发〔2011〕11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甲级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审查工作,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根据国家测绘局《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专题工作会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乙级测绘资质标准的调整
(一)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地图制图、计算机、通讯、电信、网络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他人员应当具有地图制图、计算机、通讯、电信、网络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的技术人员。
(二)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三)其他标准和作业限额按照《
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0]14号)执行。
二、关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
(一)加强引导督促。互联网地图服务是新兴测绘服务领域,能极大地方便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督促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地提升互联网地图服务水平。
(二)做好跟踪服务。仅通过互联网从事链接、引用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数据,不改变地图数据内容或者不提供增值服务的单位,可以不取得测绘资质,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逐一记录,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甄别,做好跟踪服务。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已有的未取得测绘资质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网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告知其违法行为,责令其在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撤销涉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内容,并做好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妥否保管好证据。 7月1日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无测绘资质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网站进行处理。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做好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