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通〔201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11年1月29日,东二环一、二号隧道工地发生一起炸药被盗案件。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对全市民爆物资管理、运输、使用、销号进行全面检查,健全各项规章,确保安全。”为认真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有效预防民爆物资因管理不善引发的各类事故,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民爆物资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在建工程民爆物资开展拉网式清查行动,重点检查企业领用、使用民爆物资登记情况和落实民爆物资安全管理昼夜值班、巡逻、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大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把各项政策宣传到广大群众、基层干部中,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认真排查,通过严肃查处涉爆案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同时,通过督察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涉爆事故发生。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检查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和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爆物品管理“四统一”即统一销售、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认真检查每个工程民用爆破物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真正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民爆物资的安全管理,强化对工程爆破物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和爆破物资流向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工程爆破物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强大合力,确保民爆物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