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贵阳市委关于印发关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保护教育救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贵阳市委《关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保护教育救助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贵阳市教育局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民政局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卫生局
贵阳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贵阳市委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
学校保护教育救助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平安贵阳”,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矫治教育和救助、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工读学校的性质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小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义务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教育、挽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