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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收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收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0〕11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收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90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6873平方米,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梅园路二期雷山段片区收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该用地扣除拆迁安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外,改造后剩余的净地由政府收回,向社会公开出让,具体工作由城厢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厢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按程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文物的以文物管理单位意见为准。

  三、该宗地土地用途为片区收储地。用地单位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该小区详细规划实施旧城改造,依法办理拆迁安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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