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是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年检工作,增强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根据《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要求,现将省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三)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按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九)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二、年检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各机构对照上述年度检查的10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抽查阶段
次年3月1日前,各机构报送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年检材料包括年度检查报告(一式两份)、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3月份,我厅根据各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定,并对部分机构进行抽查。
(三)结论阶段
次年4月上旬,形成机构年检结论,并在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
三、年检结论的运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检结论将作为办学机构评先评优、奖励资助和行政处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暂停招生或其他行政处罚,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四、年检工作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