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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六)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八)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专项问题。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书面形式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请假得到批准后还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副职领导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即视为该单位意见,不允许会后推翻、否认会议上表态的意见。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发会议纪要。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或下级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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