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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六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增加执法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工业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工业区、开发区)要在2011年底前建立,并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编办牵头,安监、财政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六十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安监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六十六)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专业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外经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六十七)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安监局牵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财政等部门配合)
  (六十八)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馆、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漳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宣传部、财政局、安监局牵头,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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