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及享受城市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现将《重庆市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及享受城市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及享受城市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三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其中,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即是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
第四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办理流程: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进行初审;区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乡镇(街道)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复核意见;各乡镇(街道)将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区县民政部门的复核意见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