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程序的通知
(粤农〔2009〕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广东省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行为,推动我省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品 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适用于本程序。
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申请审定前,培育者应当进行中间试验,对品种、配套系的生产性能、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验证。中间试验须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培育者申请中间试验应当向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
(二)新品种、配套系特性和特征;
(三)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
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应当在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中间试验期限为每期半年以上,三年以内。
四、培育者不得改变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个新品种、配套系可延续一次,续期不超过三年。
五、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中间试验进行跟踪、指导、监督以及必要的检测。
六、中间试验结束后,培育者应当提交中间试验书面报告书(格式见附表2),以及新品种、配套系标准,经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审查后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间试验证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