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按如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申请单位直接向当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
(三)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组织评审评定,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林业局申请。
第八条 被评定为“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局和广东省旅游局联合颁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标牌须置于示范基地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
第三章 跟踪服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省林业局优先协助“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申请办理林业贴息贷款等涉林财经扶持项目。同时,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或省的各种产业化项目资金和科研专项资金。积极向省财政争取资金,扶持“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森林生态旅游建设。
第十条 省旅游局将“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示范基地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利用各种媒体帮助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做好宣传,树立品牌,扩大影响。优先链接广东林业网、活力广东网、广东林业产业网,通过网络引导和推动森林生态旅游建设。
第十二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经营总结。三年届期满后,各单位要按照本《标准》第五条的要求,向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报送相关材料。经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复核,达不到要求,将取消其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