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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

  (3)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设置规范合理,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和说明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4)公众信息资料(如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
  (5)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
  (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7)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设计有特色,数量满足需要。
  4.购物
  (1)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2)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行为,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
  (3)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森林生态旅游纪念品能充分体现当地物产和文化特色。
  (八)旅游安全
  1.重视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有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及时报告制度,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明确,相关责任人经常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3.各项安全设施完善,有应急预案,能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4.山地、水域等危险地段和道路事故多发地段有明显警示标志。
  5.游客较为集中的区域配有足够的保安人员,以保证秩序和游客安全。
  6.有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游客常备药品。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总结材料;
  (二)《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森林经营类许可证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八)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环保、科技成果、专利、文明单位、重要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林业局、省旅游局联合成立省森林生态旅游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林业局),并设立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结合区域、类型、档次、组合等情况,对符合示范基地资格的景区,授予“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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