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广东省境内,依托森林资源,提供游览、度假、休憩、疗养、科考、科普、文化娱乐服务,森林资源建设与保护成绩显著、景区文化内涵丰富、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态旅游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评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须符合下列评定标准:
(一)资源与景观
1.景观资源
(1)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适宜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
(2)森林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
(3)自然、人文景观基本保存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
2.特色价值
(1)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
(2)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具有较大影响力。
(3)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森林生态旅游特色和风貌。
3.市场吸引力
(1)在周边省市知名,美誉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市场辐射力。
(2)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二)旅游经济
1.年接待旅游者达到一定规模。
2.旅游经济效益良好。
3.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明显。
(三)基础设施
1.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垃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均有合理的配置和具体安排。
2.道路交通路网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便捷。
3.道路路面硬化率达到较高水平,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有旅游专线。
4.配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或使用生态型或环保型建筑材料修建的停车场。船舶码头布局合理,河道畅通,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满足需求,标志规范、醒目。
5.使用低排放和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或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交通工具。
6.供水设施运行良好,水质、水量符合标准,满足旅游服务需求。
7.主干道路、公共场所排水管渠设施完善,排水管渠通畅,排放雨水及时快捷。
8.供电设施完备,布局合理,满足旅游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