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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
(粤林〔2009〕87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旅游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旅游局,有关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规范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做好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请于5月28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省林业局产业处。《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请表》可在广东活力网http://www.visitgd.com、广东林业网http://www.gdf.gov.cn、广东林业产业网http://www.gdly.com下载。《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请表》增报电子版。
  联系人:省旅游局许文静,联系电话020-87513647,省林业局申富文、吴灿军,联系电话020-81700186;电子邮箱:gd-wcj2008@163.com;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邮政编码:510173。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旅游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规范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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