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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落实或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承办部门、县区应抓紧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以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向市政府报告。领导同志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及时汇总办理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以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向市政府报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报告办理情况的,承办部门、县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公文办结:

  (一)已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认真承办,公文处理程序已履行完毕并有办理结果。

  (二)请求市政府批复的请示已作出明确批复或领导已有明确意见并答复报文单位。

  (三)呈阅件在规定传阅范围内传阅完毕。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公文时,须同时提供代拟稿。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主办部门应提前组织会签。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文稿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签署意见。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向上级机关呈报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第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阅后,由秘书长签发。其中,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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