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只能用“请示”、“报告”和“意见”三个文种。请求市政府批复、指示的事项必须以“请示”上报,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充分协商,与相关部门会签或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重大突发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紧急程度。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3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2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
第十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通过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个别不宜电子传输的公文,可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或由来文单位派人直接送达。公文正文和附件原则上应同时报送,特殊情况,附件须在正文报送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公文,立即进入办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审核通过的下级来文和需贯彻落实的上级来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原则上只呈送给一位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批;如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根据文件实质内容,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呈送给其中一位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常务副市长签批。重大事项呈报市长签批。签批领导应明确签署办理意见,需转部门承办的文件,应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需由多个部门承办的,应明确一个主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