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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连政发〔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按照精简环节、权责一致、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公文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以及市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含有请示内容的文件,国务院及办公厅、省政府及办公厅和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需贯彻落实的文件,不相隶属机关发至市政府需提出办理意见的函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遵循及时、高效、规范、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报送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取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组成部分必须完整,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一文多送。请示性公文还需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应为发文单位的经办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3个月以上),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文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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