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参照建设项目审批分段式牵头办理做法,分别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工作。
3、大型或特殊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市领导挂钩协调制度。对于需要市领导出面协调的,由各阶段牵头单位报请市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加快审批速度。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好市政府领导活动计划,确保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周都能到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解决项目审批问题。
二、精简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
1、市审改办要依照“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作为政府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或作为内部管理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或调整”的原则,依法精简审批项目,把2009年公布保留的市级审批项目再精简100项。
2、规范下放审批项目运作。负责审批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省级下放或委托项目审批的承接工作,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一律进入中心集中审批。
3、依法下放审批项目。对于能够下放或委托到县(市)区、开发区审批的,要坚决下放或委托,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承接工作,依法规范审批工作。下放或委托部门要负起项目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避免关联审批脱节。
三、压缩审批时间,减少审批材料
1、各审批职能部门要缩短审批时限。建设项目中单个审批事项承诺时限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一律缩短为10个工作日。
2、特殊重大项目实行审批时限约定制。根据项目要求,明确审批完成时间,组成联合审批小组,拟定审批方案,发挥部门职能,形成合力,依法依规快速完成审批任务。
3、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必需材料外,任何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交其他材料。
4、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凡不属于审批要件材料的,只要申办人出具补正材料承诺书,先给予审批通过,再补齐材料。对于前一个审批环节的批文是后面审批环节前置条件的,前一个环节的审批部门在确定项目可以通过而又需要时间进行办理的情况下,应先出具“同意函”,下一个环节的审批部门凭“同意函”边审边批。形成容缺联动承诺,容缺材料应在最后审批完成前按承诺补齐。
四、合并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