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综治办关于进一步深化12315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深化12315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12315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工作意见
(市工商局、市综治办 2010年8月12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闽政办〔2007〕30号)、《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2号)文件,以及2009年《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要求把12315品牌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深化“平安漳州”建设活动为抓手,全面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基层综治服务机构网络优势,依托乡镇(街道)综治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综治服务站,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通过深化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把消费维权工作延伸到基层,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和治安防控的整体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农村建设。
二、规范运作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保障
1、各乡镇(街道)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统一依托乡镇(街道)综治服务中心,实行合署办公,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12315消费维权服务工作。
2、各村(社区)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统一依托村级综治服务站,原则上由该行政村、社区的综治协管员兼任12315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的联络员。
3、联络员实行聘任制,可以连续聘用。
4、每年年终12315维权工作纳入各级综治考评内容,由各级工商部门和综治部门共同组织考评。
(二)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标准
1、做到“四个一”:“一人兼职”,即至少有一人兼任维权工作;“一块牌子”,即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式样的牌匾;“一部电话”,即一部通讯联络电话,可以是专用电话,也可以同其他部门共同使用;“一本台账”,即投诉、举报登记台账,可以是计算机电子台账,也可以用纸质台账。
2、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牌匾样式、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统一联络员胸牌。